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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,有效改善空市燃气质量,大力提升城市文明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(总统令第31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55号)等有关法律法规,特通知如下:

1。完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。禁止在京台高速、石黄高速、沧浪(京沪)高速封闭区域内,随时出售或燃放烟花爆竹。

II .法律和纪律责任。在禁止销售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销售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、安全监管、城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。党员干部违反《通知》规定的,在依法处理的同时,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第三,有奖举报。公众应积极举报违反《通知》的行为,凡查实的,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。
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其他县(市)可参照《通知》制定本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。

特此通知。

来源:沧州明珠网

标题:(热点)关于在市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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